1981年12月5日 (81)财税字第427号
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
你局沪财税(1981)604号请示收悉。关于税款的滞纳金、罚金列支问题,我部同意你局意见,今后企业、集体企业和其它纳税单位发生的税款滞纳金和罚金,不再在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中列支,均改为在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缴纳所得税后的留利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