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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我想要孩子的抚养权

  离异后,妻子希望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离婚了,我想要孩子的抚养权

        李女士与丈夫离婚,协议约定由丈夫抚养女儿并支付妻子十万元,其后,男方未支付约定的款项,双方又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因此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女方能否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该如何支付?

 

       [案情回放]

       原告希望变更女儿抚养权

        1994年,原告李女士与被告郭先生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现年12周岁。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05年10月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女儿由男方郭先生抚养,女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男方支付女方人民币10万元,离婚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未按协议支付原告10万元,双方还就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2006年8月1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同时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离婚协议里约定的10万元。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离婚协议》,证明被告应支付原告10万元;2、被告2006年7月份工资计算花名表、6月份绩效工资计发表、半年奖金花名表各一份,证明被告每月总收入3596元。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被告认为,原告所举工资表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一个月工资不能代表所有月份的工资数额,绩效工资不稳定,不能作为支付抚养费的依据。但被告承认自己每月的固定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1000元。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的女儿明确表示愿随原告生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情由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提供)

 

        [法院判决]

        应尊重子女意愿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经一致同意后签订后,故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定力。原被告的女儿明确表示愿随原告生活,且原告具备一定的抚养能力,故原告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成立。原告主张被告收入3596元,所提供的证据来源不合法,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庭审中,被告陈述其每月固定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1000元,可推定该数额相对稳定。故被告月收入以2000元认定,被告按25%的比例支付女儿抚养费。故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李女士人民币10万元。二、女儿的抚养权归原告李女士,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三、驳回原告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子女可依据个人意愿随有抚养能力一方生活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银娟、李向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定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的条款合法有效。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原告10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审理中,原被告的女儿向法庭明确表示愿随原告生活,原告又有抚养能力,因此,原告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成立,理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一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本案中,人民法院以被告月收入2000元计算,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女儿2000元的25%即500元的抚育费,也是比较适当的。

                   2007722 星期日 《上党晚报》第6

时间:2008-04-09 16:39:2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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