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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和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总工会关于改进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
(1988年8月23日) 晋劳险字〔1988〕第118号 我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是按一九五三年《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的。近些年来,由于物价的调整,生活费用支出的增长,现行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生活的实际需要。为了充分 调动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解除后顾之忧,适当解决死亡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在国家对现行《劳动保险条例》未作修改之前,现对我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并发给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其标准: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费五百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补 助费三百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自理。在实行火葬的地区,职工 不实行火葬的,不发给丧葬费或丧葬补助费。 二、职工死亡后,对其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的抚恤费。其标准:因工死亡的,发给一千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五百元。直系亲属系指父亲、母亲(包括养父、养母),夫、妻,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三、职工死亡后,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给予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工死亡的,仍按山西省劳动局、财政厅、总工会晋劳险字(86)第33号文件规定执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由一次性改为按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人数,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 费的办法。补助标准: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补助二十元;家居县(市)城镇的,每人每月 补十五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十元。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系孤身一人者,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各增加五元。对于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条件的确定,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 四、职工离休、退休后死亡,与在职职工死亡同样对待,并按上述待遇办理。 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去世后,只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标 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其他待遇不予享受。 五、上述所需费用,除第二条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的抚恤费,由企业营业外项下列支外,其余各项仍按现行规定的开支渠道解决。 六、集体所有制单位是否按此执行,可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其经济条件自行确定。 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未加入工会者,其领取的丧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只能领取上述规定额的半数。 八、本规定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因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不再重新处理。 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
时间:2009-10-04 15:34:0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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