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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机关离、退休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抚恤金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山西省财政厅文件 (1987)晋财行字第79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86)民优字第47号答复江苏省民财厅关于离退休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后,计发抚恤金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民政部(86)民优字第47号。 一九八七年五月五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86)民优字第47号 江苏省民政厅: 你厅苏民优(86)32号来文收悉。现就来文提出的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机关离、退休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后,在计发一次抚恤金时,由国家发给他们每人每月十七元的补助费纳不纳入基本工资计算的问题。经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因不属工资范畴,不宜包括在工资中计发。 二、关于机关离、退休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后,其一次抚恤金按调整后标准计发低于调整前标准如何处理的问题。如其牺牲、病故后一次抚恤金不到一九七九年一月规定的标准,可暂按一九七九年规定的抚恤金标准执行。 民政部优抚局(章)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
时间:2009-10-04 15:33:2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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