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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因工致残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山西省劳动局 山西省人事局 文件 山西省总工会
晋劳险字(86)第21号 各行署、市劳动局、人事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厅(局)、工会: 最近,有的地区和部门询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其护理费按什么标准发给?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凡是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单位,统一按省人民政府工资改革办公室晋工改企办(1995)41号文件颁发《山西省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一类序号(4),二级(正)43元的标准发给,并从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抄报: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省政府 抄送: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 |
时间:2009-10-04 15:29:1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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