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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经销进口照像机实行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告 |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关于发布进口照像机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公字[1995]204号)和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销进口照像机实行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我市照像机市场管理,打击走私贩私和非正常进口照像机的违法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所有经营照像机的单位和个人,凡1995年12月20日前已购进的进口照像机,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995年12月底凭合法的进货发票及进口照像机的品名、型号、国别、机身号码到企业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经济检查部门进行审报备案,统一办理准销标贴。 二、从1995年12月21日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销的进口照像机必须是经国家机械工业部审查备案并粘贴有准销标贴的进口照像机。 三、凡在1995年12月底以前未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审核备案的,一经发现按照《进口照像机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没收。 四、从1996年元月1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经销未经备案和粘贴准销标贴的进口照像机。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
时间:2009-10-04 14:45:1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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