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劳动法类 » 非工伤待遇 |
长治市劳动局、长治市财政局、长治市总工会转发《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的通知 |
长劳资字(1991)第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市直有关委、局、办、公司: 现将山西省劳动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总工会晋劳险字(1991)209号《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劳动局(章) 山西省长治市财政局(章) 长治市总工会(章)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五日 抄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抄送: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人事局 山西省劳动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总工会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晋劳险字〔1991〕209号 《关于改进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晋劳险字〔1988〕第118号)下发以来,对保证职工遗属的正常生活起了积极的作用。但近些年来,由于物价调整,生活费增加,现行标准 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现对晋劳险字〔1988〕第118号文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职工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适当予以提高。 一、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四十五元; 家居县(市)、城镇的,每人每月四十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三十五元。 非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三十五元;家 居县(市)、城镇的,每人每月三十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二十五元。 死亡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系孤身一人者,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各增加五元。 二、死者系下列情况者,其所供养的父、母和配偶分别按下列数额加发补助费: 死者系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十五元;死者系一九四五年 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十元;死者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五元。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列支: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在退休统 筹 基金中解决;其余的,企业在营业外列支。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提高后,企业自行消化,不调整承包指标。 四、过去未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集体所有制单位是否按此规定执行,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其经济条件自行确定。 六、本规定从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
时间:2009-10-03 08:47:58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