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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发生劳动争议,可否申请受理?

  发生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的劳动争议,不是都可以身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解决。只有当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时,他们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才可以依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勤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受理。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争议处理机构申诉。

  (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工勤人员(即通常所说的干部)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争议处理机构申诉。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诉。

  可见,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等与其工作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不适用劳动法,不能按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解决。

  参阅文件:《条例》第三十九条,《劳动法》第二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劳动法的意见》)(1995年8月劳动部发布)第三条,第四条,第八十四条。

时间:2009-10-02 16:29:4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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