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类 |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发生劳动争议,可否申请受理? |
发生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的劳动争议,不是都可以身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解决。只有当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时,他们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才可以依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勤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受理。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争议处理机构申诉。 (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工勤人员(即通常所说的干部)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争议处理机构申诉。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诉。 可见,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等与其工作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不适用劳动法,不能按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解决。 参阅文件:《条例》第三十九条,《劳动法》第二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劳动法的意见》)(1995年8月劳动部发布)第三条,第四条,第八十四条。 |
时间:2009-10-02 16:29:41 点击数:0 |
上一篇: 划分供养直系亲属的问题
下一篇: 关于废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两个复函的通知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