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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两个复函的通知 |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 2002.06.24 【实施日期】 2002.06.24 【发文号】 劳社部函〔2002〕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经研究,决定废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7号)和《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两个文件。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
时间:2009-10-02 16:05:4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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