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市字〔1999〕第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去年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尽职尽责,基本管住了粮食收购市场,为推动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作出了努力,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肯定。近日,根据国务院在石家庄召开的七省粮食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以下简称《通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发挥整体职能,落实各项日常监管制度,不折不扣地管住管好粮食收购市场。为此,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到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中心工作,更是一项政治任务,关系到扩大内需、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因此这项工作只能继续加强而绝不能削弱,绝不能有松懈思想和自满情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组织学习《通知》,掌握政策,采取切实措施,全力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要求。
二、从10月下旬起至明年5月,各地要集中力量对粮食收购市场进行以"一打击、两规范"为重点的清理整顿工作。集中开展一次对粮食收购主体的清理整顿,对那些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企业要进行清理,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1、突出重点,继续深入打击私商粮贩从农民手中收购粮食、粮食加工企业以及粮食经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直接或间接收购粮食的行为。
2、严格执行国发〔1999〕11号文件和《通知》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经批准入市收购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和粮食进出口企业的经营行为。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对经批准入市收购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和粮食进出口企业必须标准,从严管理。对以收购自用粮或收购出口的粮食为名、从事粮食倒卖活动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3、严格规范经批准入市收购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的经营行为。对经国务院批准同意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可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组织收购,或者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代购代销"。同时在严格市场管理和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前提下,允许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大中型企业直接收购,但仅限于自用,不得倒卖。
4、各地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可以入市收购自用粮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经国务院批准的粮食进出口企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入市收购的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大中型企业的名单,便于政府有关执法部门、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入市收购粮食的企业,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粮食收购资格证件。
三、健全并落实行之有效的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制度,使监管工作规范化、日常化、长效化。
1、认真落实粮食运销凭证查验制度。跨县(市)运销原粮和成品粮,必须持有合法凭证。经批准可入市收购自用粮的企业运销粮食,应持有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凡无粮食销售发票、有关证明等合法凭证的粮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予查扣,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任何单位、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通过补开粮食销售发票或有关证明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放行。对补开粮食销售发票中涉及偷税漏税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移交税务机关处理。对为非法贩运粮食以及非法粮源出具虚假凭证的,一经查实,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落实并规范经营台帐制度。在11月底以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粮食进出口企业和经批准可入市收购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的粮食加工企业、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大中型企业的经营台帐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对尚未建立台帐的要限期建立,对虽建立但经营台帐未认真填写与执行的,限期复查,督促其将收购、加工、兑换和代加工的粮源分立帐户,如实登记粮食来源、去向、品种、数量、价格等事项。凡粮食进出不符、账物不符的,超出经营台账登记的部分一律视为非法粮源,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把经营台账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粮食经营企业年检的重要内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12月初前统一全省粮食经营台账的格式,并于12月25日前将格式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对不按照规定建账或建假账,或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建立经营台帐,以及账物不符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要取消收购资格,收回粮食收购资格证件,吊销营业执照。
3、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赋予的职责,制订并发布推行全省统一的带有编号的粮食生产、购销、流通等各环节合同示范文本。对经批准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粮食进出口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要求对交易额超过一定数量的收购自用粮合同、收购出口粮合同进行鉴证与备案。要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生产者签订符合粮改政策的收购合同,以合同规范购销行为。用粮企业委托国有购销企业代为收购粮食的,两者应当签订粮食委托收购合同,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将粮食销售给粮食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和用粮企业,还应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委托加工粮食的,除农民加工自用口粮外,均应签定粮食委托加工合同,并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4、继续推行联保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基层政府(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以及粮食部门、粮食加工企业三方主要负责人签订四方联保制度,明确各自职责。凡发现粮食加工企业非法从农民手中收购粮食等行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相应的联保单位负责人必须按处罚条款承担政治责任和经济责任。
5、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大型粮食加工企业的派驻联络员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举报网络,对举报的案件要一查到底,情况属实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同时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对大型粮食加工企业要派驻联络员,并对联络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其掌握政策,增强责任心,及时掌握粮食加工企业的粮源流入流出情况。联络员玩忽职守、有意庇护甚至与不法粮商勾结的,要严肃处理。
6、认真开展粮食市场巡查制度。通过健全巡查机构、充实巡查人员、规范巡查程序、完善巡查考评办法,不断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将违法违章行为尽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以提高监管执法的效能。
四、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省际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1号文件)精神,切实健全省际边界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协作制度。
1、步调一致、从严管理省际边界毗邻地区的粮食收购市场,严防不法粮商钻空子,扰乱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毗邻省份,特别是粮食主产省(区)(如吉林、黑龙江、河南、安徽、江苏、河北、山东、湖南、四川、陕西、湖北等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承担起省际边界毗邻地区市场管理的重任。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局至少每两个月要召集一次省际边界毗邻地区有关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的粮食市场管理协作会议,通报案情,交流经验,针对出现的问题,研究制订措施,并及时向省(区)政府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
2、省际边界毗邻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活动,有条件的毗邻地区,可开展联合办案活动,以保证监管执法的力度。对于毗邻地区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协查的案件,毗邻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准推诿、拖延不办、庇护当事人。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开展交叉检查、明查暗访、督办督查等形式加强检查指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在近期组织有关省市分区域召开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会,同时将组织有关省(区)对各地情况进行交叉检查、分类指导。检查的内容不仅仅包括过去开展的工作,还包括各地为贯彻《通知》所采取的措施。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认清形势,切实承担起管住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重任。
1、继续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把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落实到底。要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在分管局领导的指挥下,市场、经检、个私、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承担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责任,分管局长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上。凡是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不到位或者没有管住的地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必须责任。要继续充分基层执法力量,定人定岗定责,层层抓好落实,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2、在立足本职、充分发挥整体职能、强化监管执法的同时,要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主动与粮食、公安、监察、铁路、交通、税务、物价等部门的协作,以保障依法行政和执法安全。对于那些退出保护价的粮食品种,在粮食、农业、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搞好粮食品种的鉴别和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规范管理工作。
七、严格政策界限,促进粮食销售市场的放开搞活。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准确把握粮改的各项政策,发挥自身职能,规范市场主体,强化日常监管,打击违法违章行为,为粮食批发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立足自身职能,支持和引导多渠道经营粮食零售业务,坚持常年开放集贸市场,搞活粮食流通。
八、继续推行评选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一票否决制"、奖优罚劣制等,促进职能到位。
1、凡是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不力、工作有疏漏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包括个人),年终业绩考评不得被评为先进。今年年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结合年终总结和"三讲"活动,开展一次较大范围的弘扬正气树典型等活动,表彰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继续充实和配备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第一线所需的交通、通讯装备,适应执法的需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努力与当地政府以及财政部门进行协调,增拨监管粮食收购市场所必需的经费,购置必要的装备,努力提高罚没款上缴返还比例,力争做到粮食案件处罚收入全额返还,以解决经费不足的困难,不断强化粮食市场监管执法的力度,真正管住管好粮食收购市场。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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