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1-10-21
执行日期:2001-10-21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二十一条中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不包括以营利为目的,或虽以营利为目的,但盈利不用于公益事业的个体幼儿园用房。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