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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清理违反规定集资建房、建私房等五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
(晋办发[1995]20号)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大型厂矿企业: 《关于认真清理违反规定集资建房、建私房的实施意见》、《关于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实施意见》、《关于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外籍车号牌及不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的实施意见》、《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实施意见》、《关于在全省开展反对铺张浪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5年4月10日 关于认真清理违反规定集资建房、建私房的实施意见 按照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把群众反映强烈违反规定集资建房、建私房的问题作为今年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专项检查清理。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的范围、对象 这次清理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是1992年3月1日以来违反规定集资建房、建私房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在职和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包括乡(科)级干部、基层站所负责人。重点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凡在1992年3月1日以前违反规定集资建房、建私房和多占住房款清理或清理后又发现新问题的,以及严重违法违纪、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和职工,也要进行清理。 二、清理的内容 (一)违反有关规定集资建房和多处集资建房的问题。 (二)在亲朋好友非所在单位为亲朋好友拉关系、走后门搞集资建房的问题。 (三)在集资建房中侵占、挪用公款、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问题和其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四)违反规定建私房的问题。 (五)非法进行房屋出租、房地产交易和违反规定压价购买公房等方面的问题。 (六)在集资建房、建私房、购买公房、租用公房等方面的其他违法违纪问题,以及1990清房中遗留未处理的问题。 三、处理办法 处理违反规定集资建房、建私房和多占住房问题,要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制定颁发的有关集资建房、建私房、出售公房、租住公房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我省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申和补充如下处理办法: (一)对违反规定集资建房问题的处理 1、在城镇集资建房的干部、职工应有本城镇户口,每户只允许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在本单位或住房合作社集资建造一套,自住使用。凡违反上述规定,要进行处理。 2、一户集资两套或两套以上,其中一套使用面积已达到省委、省政府《关于处理党政干部违法违纪建私房和违反规定多占住房、用公款高标准装修住房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晋发[1990]31号)中规定的清房面积标准,或按《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国函字109号)人均建筑面积已超过20平方米的,应收回多余的房屋并退款,退房确有困难的,超出规定面积部分一律以成本租金计租或以市场价购买。一户集资一套超面积的,凡超过一个自然间(以15平方米计算)的部分,以成本租金计租,或以成本价补足房款。 3、凡将集资房违背自住原则,进行出租或其他营利性活动的,要没收其非法所得,有关部门收房退款,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凡在本人工作所在地参加集资建房又建私房的,或参加集资建房又占住公房的,参加集资建房又购买优惠出售的公房等有多处住房的,要限期一个月将多占的公房,集资房或购买的公房退出,逾期不退或退出确有困难的,按晋发[1990]31号文件文件的规定,以夫妇职务教高一方的清房标准为界,所有的房屋合并计算面积,超过标准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或以市场价补足房价。 5、凭借权利或采取非法手段参加集资建房的,一律收房退款,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6、集资房的产权界定以及进入市场出售等有关问题,按住房制度改革出售公房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二)对违反规定建私房问题的处理 1、凡个人建私房者,必须按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建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土地、城建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2、对弄虚作假、以欺骗等手段违反规定多处建房的,所建的房屋应拆除或没收。拆除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对当事人要给予纪律处分。 3、建私房中以权谋私、贪占或敲诈勒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总价值占建房总造价60%以上的,要没收所建房屋;不足60%的,要限期在两个月内清退。逾期不能清退的,以房屋作价偿还。同时,要给予纪律处分。 4、挪用公款或专项资金为自己或他人建私房的,限期两个月内退回挪用资金或没收所建房屋,并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 5、对1992年3月1日全省清房工作结束后,违反规定建私房问题又泛滥成风、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或单位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要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三)对其他有关方面问题的处理 凡多占公房者,必须按晋发[1990]31号文件中有关清理多占住房的标准进行清理。超过规定标准一个自然间(以15平方米计算)的部分,要退出或调整。不能退出或调整的,应按成本租金计租。 对压价购房、超标准购房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4]109号)进行清理。凡违反房改政策和谋取私利违反纪律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有关清理中需掌握的政策和处理原则 (一)凡个人在集资建房、建私房和多占住房方面存在问题能自查自纠,并认真清退的,可酌情从轻或免予处分;对不能自查自纠,拒不主动认错,甚至隐瞒真情、弄虚作假、出据假证、伪证,干扰清理工作的,要严肃处理。 (二)凡在1990年至1992年全省清房中有问题隐瞒不报或清房后又重犯的,要严肃处理。 (三)在审批土地、审批建房、审批出售公房和收缴税费等过程中捞取好处,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或越权审批的,要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对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触犯刑律或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本人不服或拒不执行,需要司法机关受理的,司法机关要尽快作出裁决或按照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 (五)凡过去已按当时政策规定做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处理后未兑现时应限期兑现并追究其责任;做了正确处理后又做了错误纠正,按这次规定重新处理。本实施意见中的处理办法与1990年清房中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处理。 五、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专项清理机构 清理违反规定集资建房、建私房和多占住房问题,是巩固和引深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要纳入反腐败斗争工作的总体部署之中,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加强领导。清房工作要在省反腐败斗争领导组领导下进行。省反腐败斗争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省反腐败斗争领导组清房办公室由省建设厅牵头,省纪委、省监委、省计委、省土地局、省体改委、省建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派人参加组成,主要抓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清房工作。各地、市和省直工委、高校工委、国防科工办反腐败斗争领导组要有领导专人负责,并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各单位要注意解决好办公用房、经费和交通工具等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注重实效 这次清房工作,既要作为反腐败斗争中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内容,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进行,有要作为专项清理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清房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提高认识,自查自纠。主要是学习有关文件,提高认识。在此基础上,通过民主生活会等形式,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检查个人在集资建房、建私房或占住公房方面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并表明自纠的办法和时限。 各单位应将个人自查自纠的问题和结果张榜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此项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将自查自纠和清退情况公布后,要采取召开老干部、机关干部、群众代表、党外民主人士和无党派人士等各类人员座谈会、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等形式,对不认真和不主动自查自纠、隐瞒问题被群众检举揭发者,及时组织力量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严重的典型案件,可公开处理,这项工作于9月底完成。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总结表彰。清房工作检查验收由省清房办公室统一拟定检查验收方案,各地、市和省直工委、高校工委、国防科工办清房办要按省制定的验收标准组织验收。省清房办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采用全面验收,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并通报结果。凡清理房工作搞得好的单位通报表扬,差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限期做好补课工作。这项工作于11月底完成。 (三)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各尽其责,密切协作,认真查处大要案 清房工作中,城建、房管、土地、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执纪部门要密切协作,及时互通情况。遇到问题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尽其责,不推诿拖延,快决快处,各级反腐败斗争领导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和督促检查清房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方面力量,推进清房工作的深入发展。凡清房中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四)注重调查研究,严格掌握政策,保持执行政策的连续性 清房工作范围广,政策性强,特别是随着房改工作的深入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发展,必然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清房办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送交有关业务部门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这次开展清房工作既是反腐倡廉,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需要,也是巩固1990年全省清房工作成果的需要。要注意学习政策,掌握政策,在工作中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注意把清房与房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房改工作的深化,纠正住房中的不正之风。 本实施意见由省反腐倡廉斗争领导组清房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反腐败会议精神,今年要在全省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工作,坚决刹住乱收费的不正之风。为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招生管理。中小学必须按照招生计划、规定班额和考试分数录取学生。各地对计划外招收学生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 二、禁止乱收费。凡未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各项收费,以及以赞助费、借款等名义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确需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应按规定报批。 三、严格收费审批。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从1995年秋新生入学起,中小学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一律由各地、市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报经当地行署、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物价局、教委审批。报批工作在5月底前完成(各地、市4月底报省,省5月底前批复)。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收费标准可以适当区别。批准文件应抄送各级监察机关。 四、禁止各级党政机关和带有垄断性的行业委托、强制学校收费和向学校乱摊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要求中小学、幼儿园为其代收各种收费,不得利用职权强行向学校推销各类书籍、报刊、宣传品和营养保健品等,不得强行要求中小学生参加各类保险。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限制对学校进行各类不必要的检查评比活动。 五、加强对私立学校收费的管理。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私立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根据比较合理的支出情况,本着收支大体接近,收略大于支的原则,核定私立学校的收费标准,坚决遏制漫天要价、牟取暴利的行为。 六、推行收费监督卡制度。从今年起,全省中小学要全面推行中小学收费监督卡制度,按统一的格式列出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学校收费时必须认真填写,并经学生家长签字。 七、加强对中小学收费收入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收费收入实行统一的管理并严格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检查,杜绝不合理的开支,确保各项收费收入都能真正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经费不足部分的补贴。 八、加强领导。全省制止中小学乱收费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党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专人负责,由各级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牵头,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参加,确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各部门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配合。 九、注意政策。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区分有关政策界限。在清理和制止乱收费中,对学校的特殊困难应适当照顾,不要因为清理而影响学校的正常办学。具体问题的处理上,要实行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对1994年底前发生的问题从宽,对1995年1月以来发生的问题从严。 十、强化监督。从情理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监督检查上,对违反规定的收费,一经发现,即予废止。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所收资金必须全部清退,并且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学校领导以及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关于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外籍号车牌及不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今年要对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和外籍车号牌以及未经批准用公款和公车学习驾驶技术的问题进行清理。为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外籍车号牌 (一)各级党政机关的车辆,一律核发和使用军用车辆号牌,严谨冒领、转让、借用军队、武警、公安和外籍车辆号牌(公安专用车辆号牌使用按公安部门规定执行)。 (二)军队、武警、公安车辆号牌只能由军队、武警、公安部门的车辆悬挂和使用;外籍车辆号牌只能由除使、领馆外的其他驻华机构、商社、三资企业及外籍人员的车辆悬挂和使用。 (三)凡冒领、转让、借军队、武警、公安和外籍车辆号牌的单位,必须于4月20日前将号牌退回号牌管理机关。 二、未经批准不准用公款和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一)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非因职业需要,一律不准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确因职业需要学习驾驶技术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任人批准(单位负责人学习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经批准学习驾驶技术的,必须按规定使用教练车进行学习,不准使用单位车辆。 (三)不准利用职权将学习费用在下属部门、企事业单位报销。 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赔公款的要退赔公款,并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不准未经审批程序为自己确定工资、奖金和补贴等。 (一)折扣是指在商品、劳务或购销业务中,卖方为了促销从收到的价款中退给买方单位或经办人的钱或物。购销双方收取或支付的折扣必须如数入账。企业领导干部不准私自将收取的折扣据为己有。 (二)中介费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间商或经纪人因介绍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劳务报酬。企业领导参与本企业与其它经济单位的经济交往,应纳入企业正常的业务渠道,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中介费据为己有。 (三)礼金是指社会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与企业的业务活动中,赠送给企业或企业领导干部的现金或有价证券。企业领导干部一般应尽量避免接收礼金,对难以谢绝的礼金,必须入账,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不准私自将所收取的礼金据为己有。 (四)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工资、奖金是指企业领导干部未经批准,在本企业以外的其它经济单位(包括本企业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中兼职并领取报酬的行为。领导干部因生产经营需要兼职的,不得领取报酬。 (五)未经审批程序为自己确定工资、奖金和补贴等是指企业领导干部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和主管部门审批,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违反规定自定标准,为自己增加工资收入的行为,对违反规定自定的工资、奖金和补贴等应一律取消。 二、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不准私自将公款借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不准违反规定私自以企业的名义为个体户、私营企业和其它企业提供经济担保。 (一)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是指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以个人身份从事经营性活动或直接领办企业的行为。企业领导干部不准私自经商办企业。 过去已私自经商办企业的,要立即停止活动。 (二)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是指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直接或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其影响,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在人、财、物、供、产、销、管理、技术、场地、设施等生产经营要素方面,提供一种或几种明显优于市场条件,可以使家属及亲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获得一定利益的行为。 对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企业领导干部,要立即停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和行为;其行为已使国有资产受到侵害的,要予以清退。 (三)企业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私自将公款借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要限期追回。 (四)违反规定私自以企业的名义提供经济担何是指企业领导干部不履行担保程序,个人决定并以企业名义为其他经济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的行为。私自以企业名义提供经济担保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三、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高档豪华住宅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一)企业分配住房在面积上有规定的(指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规定),依据企业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企业根据实际作出规定,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企业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对违反规定超面积多占住房的,要采取调整的方法解决。有特殊原因难以调整的,要严格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超标准房租。购买公房超规定标准的,也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按超标准价格执行。 (二)高档豪华住宅是指超出国家规定的普通住宅建设标准的住宅或高级公寓和别墅。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一律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更不准购买、建造高档豪华住宅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宅。对已购、建的超标准或高档豪华住宅,应限期限出。对退出的住宅,交由职代会讨论决定处理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其费用要全部自付,并限期清退。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在本企业住宅区以外单独为自己用公款购买住宅的,也要限期清退。 四、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轿车,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轿车、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期间乘坐进口豪华小轿车。 国有企业政策性亏损是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因定价原因而形成的亏损。因其他原因形成的亏损为非政策性亏损。 (一)国有企业今后一律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轿车,特别是不能购买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福特、别克、凌志、皇冠王和宝马等9种进口豪华小轿车。盈利企业已购买的进口豪华小轿车可使用到报废为止。 (二)非政策性亏损和拖职工工资的企业使用的上述9种进口豪华小轿车,要一律于5月底前封存。封存后可采取出卖、投资、转为经营性用车或其它有利于扭亏的办法进行处理。 (三)企业在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一律不准购买小轿车。 五、非业务性活动不得用公款吃喝,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非其业务所必须的出国(境)考察,也不得授意外方邀请出访。 (一)非业务性活动用公款吃喝的费用一律自付。过去已在非业务性活动中用公款吃喝的,要主动检查。 (二)非其业务所必须的出国(境)考察,是指企业领导干部用公款在自己职责范围以外或虽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业务活动但没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活动。企业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非其业务所必须的出国(境)活动,也不得授意外方邀请出国(境)。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国有企业党政领导班子的所有成员。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集资建房、建私房,要参照《关于认真清理违反规定集资建房、建私房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并要把反对铺张浪费作为廉洁自律一项重要内容。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都要对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民主生活会或厂务会上进行检查,主动进行纠正,需要清退的要限期清退。会前要征求职代会的意见,开会要吸收职代会代表列席,会后要向职代会报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领导干部自查时应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公室派人参加。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领导干部,情节较轻微、发生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以前,本人能自查自纠的,不再追究纪律责任;问题严重的,或中央纪律五次全会后违反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省反腐败斗争领导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公室,由省经贸委牵头,省纪委、省监委、省总工会派人参加组成。各地、市都要相应成立专项办事机构,各国有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有领导专门负责,切实抓好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 本《实施意见》由各国有企业的党委书记和厂长(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需要立案查处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省反腐败斗争领导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在全省开展反对铺张浪费的实施意见 省委、省政府决定,要紧紧围绕打好"四大战役"、实现"五个一工程"的奋斗目标,在全省大张旗鼓地开展反对铺张浪费。为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反对铺张浪费要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省委、省政府关于艰苦奋斗、勤政廉洁、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紧紧围绕实现"四大战役"、"五个一工程"的奋斗目标开展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反对铺张浪费纳入到反腐败工作范围,联系实际,重点反对和纠正各种铺张奢侈、求豪华、讲气派、搞攀比、大吃大喝、任意挥霍浪费国家资财和严重官僚主义、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经济损失腐败现象。 二、主要内容 (一)坚决纠正违反规定用公款搞宴请接待和娱乐活动 党政机关的接待要执行中央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准用公款到非党政部门所管辖的宾馆、饭店、酒楼、酒家等搞宴请接待活动。 县处以上领导干部办公室的设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只能配备一般办公桌、柜椅、普通电话机,不准配备真皮沙发、纯毛地毯等高档设备,已配备的原则上要逐步调整更换,今后不得再继续配备。 党政机关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准配备移动电话;特殊部门、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工作确实需要配备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控购手续。对未经批准,现已配备使用的移动电话,应予封存、处理。党政机关干部利用职权占用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移动电话,要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清退。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不得违反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购买和更换小汽车,也不得重新使用被清退的超标准小汽车。财政赤字县、贫困县和非政策性亏损的国有企业,一律不准购置和更换小汽车。 (三)严格控制社会集团消费,减少各种不必要的消耗性支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以任何借口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和代币购物券。 不准利用剪彩、乔迁、庆祝周年、开工奠基和招商、办节等形式挥霍公款,搞大型庆典或纪念活动。确有必要的礼仪庆典活动,要报经上一级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但要一发从简,不准购买和发放馈赠品。 大力精减各种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压缩会期,精减参会人员。凡实行财政拨付经费的单位要继续执行会议费包干的办法,超支部分财政不予拨补。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各项收入要纳入财务管理,不准胡支乱花。 (四)坚持杜绝领导干部不负责任的错误决策导致的重大损失和制止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严重浪费。 坚决反对和纠正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不负责任、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而错误决策造成的投资、经营方面的重大损失;坚决反对和纠正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家财产送人情或随意转让而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严重浪费。对近年来,尤其是1994年以来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浪费案件要一件一件地严肃查处。 三、方法步骤 开展反对铺张浪费要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结合起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一般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宣传发动,提高认识。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深入进行思想动员,充分认识开展反对铺张浪费的重大意义。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舆论工具,采取各种不同形式、广泛宣传,层层发动,大造声势。要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单位、本部门开展反对铺张浪费的工作方案。 第二步:揭摆问题、自查自纠。各级领导干部要联系本单位和个人实际,通过召开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对近年来铺张浪费、资财流失的状况进行自查清理。要广泛发动群众,认真揭摆问题,并把群众摆出的问题归纳整理,对照检查。 第三步:整改建制,总结验收。各单位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制。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检查。各地、市和省直反对铺张浪费办公室验收后要写出总结报告,今后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廉政建设之中,深入持久地抓下去。 国有企业反对铺张浪费工作,不套用党政机关的做法,按照省反腐败斗争领导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策界限和处理原则 (一)开展这项工作要以自查自纠、正面教育为主,不搞人人过关。重点是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的厂级领导干部;乡科级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二)对这次反对铺张浪费工作中清理出来的问题,凡个人能认真自查并主动清理或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已纠正过的问题,一般不再追究。问题严重又不认真自查而被群众揭发后经查属实的要严肃处理。凡在反腐败斗争中已有明确规定又继续违反的,一律从严查处,特别是1994年以来严重挥霍浪费国家资财和顶风违纪的行为,要一件一件地查清,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三)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浪费的,属集体研究确定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对违背有关决策程序,个人擅自决定或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的,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无论是集体研究还是个人决定的,都是限期追款,挽回所造成的损失,不得不了了之。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群众举报的重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或调查核实,快结快处。对问题较严重的人和事,要公开处理。 五、组织领导 省反腐败斗争领导组反对铺张浪费办公室由省财政厅牵头,省纪委、监委派人参加组成。省直工委、高校工委、国防科工委反腐败斗争领导组要有专人负责,并设立办事机构。各地、市要参照省里的格局,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本实施意见由省反腐败斗争领导组反对铺张浪费办公室负责解释。 |
时间:2009-09-28 21:20:3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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