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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核定办法》的通知 |
(晋办发[2003]13号)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核定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7月1日 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工作职能,提供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全省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和财政拨款或补助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7个座位以下),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小汽车编制标准为最高控制数,不是必配数。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配备小汽车应根据本级财力的实际情况,本着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按核定编制逐步配备。贫困县和自有财力满足不了基本工资发放需要的县,应按本办法规定的下限核定小汽车编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按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六条 行政单位领导用车编制。 (一)正省级干部按1人1辆核定专用编制,副省级干部按1人1辆核定工作用车编制。 (二)市(地)党委、人大、政府(行署)、政协正职领导,省直机关厅级单位正职领导,按1人1辆核定工作用车编制;副职领导(含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等非领导职务)按3人2辆核定工作用车编制。 (三)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领导和市(地)直机关县处级行政单位正职领导,按1人1 辆核定工作用车编制,副职领导原则上按2人1辆核定工作用车编制(由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统一调配),日常政务活动较多、按2人1辆核定确实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经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用车编制。 (一)具有行政职能的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用车编制,比照同级行政单位领导用车编制标准核定。 (二)厅级、副厅级无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按1人1辆核定工作用车编制,副职领导原则上按2人1辆核定工作用车编制;日常事务较多,按2人1辆核定确实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经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省直单位报省纪委、监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适当放宽。 (三)县处级无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在1-3人的核定1辆领导工作用车编制,4人以上的核定2辆。 第八条 行政单位公务用车编制。 (一)地厅级行政单位,编制人数在50人以下的核定1-3辆,50-100人的核定3-5辆,100-150人的核定5-7辆,150人以上的核定7-9辆。 (二)县处级行政单位,编制在20人以下的核定1辆,20-50人的核定1-2辆,50-100人的核定2-3辆,100人以上的核定3-4辆。 (三)县(市、区)所属局、委、办等科级行政单位,核定1-3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 (一)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比照同级别行政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执行。 (二)大中专院校公务用车编制,本科院校按5-10辆核定,大专院校按2-5辆核定,中等专业学校按2-3辆核定。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法院、检察、国家安全、司法等政法部门,工商、税务、质检、药监、交通管理等执法部门,在按一般行政机关核定公务用车的基础上,可再核定专项车编制,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由同级财政、纪检部门商定后下达。 第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用车编制。副省级以上离退休人员按每人1辆核定编制,厅级离退休人员按5人1辆核定编制(不足5人的按1辆核定),其他离退休人员按每30-40人1辆核定编制。但每个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用车最多不超过10辆(不含副省级以上离退休人员用车)。 第十二条 除特殊行业和部门外,各单位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核定小汽车编制。 第十三条 未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和经批准成立的设在有关部门的非常设机构不核定小汽车编制。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包括用预算内外资金、单位自有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购置的车辆,上级政府和部门调拨配给的车辆和接受捐款的车辆,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均应列入小汽车编制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各单位现有超编车辆按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达后,超过编制标准擅自购买的车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没收,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党纪政纪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由省级财政厅负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时间:2009-09-28 21:02:2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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