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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关于对用公费出国(境)旅游和变相旅游检查中一些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最近,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清理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政策性的问题。为保证16号文件的顺利贯彻,请你们认真调查研究,根据1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或暂行规定。

  江苏省根据1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关于对用公费出国(境)旅游和变相旅游检查清理中一些具体问题的意见》,作为检查处理的依据。这种做法是好的。现转发给你们,供参阅。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1993年11月14日

江苏省关于对用公费出国(境)旅游和变相旅游检查清理中一些具体问题的意见

(供内部掌握)

  对用公费出国(境)旅游和变相旅游检查清理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根据“中办发﹝1993﹞16号”、国办今年3月11日《通报》和“苏办发﹝1993﹞9号”、“苏纪发﹝1993﹞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公费出国(境),凡符合“五要一讲”(目的要明确、人选要得当、费用要落实、手续要齐全、纪律要严明、讲出访效果)的原则,在境外主要是从事公务活动的,属于公务出国(境)。

  在特殊情况下通过旅游渠道出国(境)确实是主要进行公务活动的,亦属于公务出国(境)。发生在“中办发﹝1993﹞16号”文件发布之前的,不予追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公费出国(境)旅游和变相旅游:

  1、凡通过旅行社办理出国(境)手续,用公费组织的旅游团组,或以考察、学习研讨、培训、招商、促销为名出国(境),实为公费旅游的;

  2、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没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出国(境),主要是惊醒旅游活动的;

  3、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公司、院校、办事处等,违反规定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公费出国(境)考察、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的团组和人员,主要是进行旅游活动的;

  4、党政机关干部索要、挤占企事业单位的名额,既不属于主管业务范围,又与出国(境)任务无直接关系而而搭车出国(境)旅游的;

  5、公务出国(境)除任务规定的国家、地区以外,无正当理由绕道别的地方停留,其绕道部分进行旅游的;

  6、公务出国(境),擅自延长境外停留时间,其延长时间部分进行旅游的;

  7、接受境外邀请,或外方资助出国(境),费用直接或变相由我方支出,又主要是进行参观旅游活动的;

  8、出国(境)团组中除部分人员有明确任务进行公务活动外,其余人员没有具体任务而随同出国(境)主要进行变相旅游的。

  (三)对公费出国(境)旅游和变相旅游认定的程序是:

  1、对通过旅游渠道用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人员,首先由组织或经办单位以及参加人员所在单位,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对照团组境外活动日程等,进行自查自报,按规定作出处理。如对是否属于旅游和变相旅游意见不一致的,可由有关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向廉政办提出认定报告,经廉政办会同外办出国哦审批部门会商确定。

  2、对通过外事部门办理的公派出国(境),由本人所在单位现行自查自报,经外办和原出国审批部门认真审核,属于变相旅游的团组和人员,由外办会同原审批部门和廉政办研究,作出定性处理。

  (四)凡通过旅游渠道用公费组织出国(境)活动的,非旅游部门组团经办单位牟利部分(指残疾人员所在单位缴付的各种款项和旅行社返还的各种款项,除去支付旅行社的各种费用和确定用于办理此项活动的必要开支),全部上缴廉政办转交财政。在“中办发﹝1993﹞16号”文件发布后继续组织出国(境)旅游和变相旅游的,包括旅行社等组织和经办单位的收入,均作为违纪所得全部没收,上缴廉政办转交财政。

  (五)对“中办发﹝1993﹞16号”文件发布前用公费出国(境)旅游和变相旅游的可适当从宽处理。但对今年5月1日后不听劝阻,顶风违纪,弄虚作假,不肯检查纠正错误,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旅游费用应由个人自理,已报支的要进行清退,缴廉政办转交财政。

  (六)通过旅游渠道组织公费出国(境)活动,经办人员个人所得各种回扣、手续费、劳务费等,全部清退,上缴廉政办转交财政。

  (七)参加旅游和变相旅游的人员用公款支付的制装费、伙食费(指发给个人的)、零用钱全部退出。通过旅游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人员超标准多领的制装费、伙食费、零用钱及绕道旅游人员在旅游中所领的伙食费、零用钱,应由个人承担,予以清退,上缴廉政办转交财政。

  (八)个旅游部门从去年下半年以来组织的公费出国(境)旅游活动,应按照“中办发﹝1993﹞16号”文件规定,将牟利情况及金额如实报送有关部门和廉政办,如何具体处理另行通知。

  (九)各市审定的通过旅游渠道用公费组织出国(境)不属旅游和变相旅游的团组,应将审定依据及有关材料(包括组团情况、批准手续、旅行社提供的境外活动日程表等,报省廉政办审核,经确认后方可通知有关单位。)

时间:2009-09-27 14:57:4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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