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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纪委、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述职述廉制度(试行)》的通知 |
(晋纪法【2004】16号) 各市委、纪委、市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山西省纪委、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制定了《述职述廉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二OO四年十二月六日 述职述廉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有关党内法规、中共山西省纪委、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决定在全省各级党组织中建立述职述廉制度。 第二条 述职述廉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述职述廉,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三条 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和设常委的基层党委会、纪委常委会每年要分别向委员会报告工作一次。报告内容是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委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决议的情况,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等。 第四条 述职述廉及时间安排: (一)市、县(市、区)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分别于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一次。 (二)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三)述职述廉可与落实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和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即先述职述廉,然后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五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点内容:报告本人本年或换届以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学习、思想和作风建设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干部选拔任用、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主要责任人还要报告抓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情况。 第六条 市、县(市、区)党委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大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人大、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相当于市、县(市、区)党委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大会参加人员为:党组成员(党委委员);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党的工作部门、行政部门、群体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和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市、县(市、区)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大会参加人员为: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的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市、县(市、区)纪委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纪委的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大会参加人员为:纪委委员;派驻纪检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的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在全体党员大会上述职述廉。 第七条 述职述廉结束后,测评或评议结果要一式两份分别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干部档案》,作为出具干部廉政鉴定和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同时,根据晋发【1999】13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的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对述职述廉中民主测评差票率达30%以上(含30%)的领导班子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制改正;对连续两年民主测评差票率达30%以上(含30%)的领导班子和个人建议主管部门进行改组或调整。 第八条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述职述廉的,须报经上一级纪委和组织部同意,可延期进行,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缺席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得召开述职述廉大会。 第十条 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参加下级党委(党组)和纪委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大会,参加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大会,参加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召开的述职述廉全体党员大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共山西省纪委商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
时间:2009-09-24 14:37:0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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