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公务员法类 |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党政干部在城镇建私房问题的答复》 |
(中纪办[1990]172号) 中共甘肃省纪委: 国务院[83]国函字109号文《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中规定,允许城镇居民"自筹自建"私人住房。这个规定对节省国家投资、促进城镇住房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从近几年来执行的情况看,由于党政干部的工资收入较低,一般不具备在城镇自筹私人住宅的经济实力。一些党政干部为营建私人住宅,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甚至违法乱纪,走上犯罪的道路。其行为完全违背了国务院这一规定的实际含意,不仅严重脱离群众,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而且毁掉了一批干部。 为了保持党政干部的清正廉洁,有利于搞好党风和廉政建设,经征求各省市意见,并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房改办等行政职能和主管部门协商研究,同意对党政干部"自筹自建"私房问题加以限制。因此,在中纪发[1990]3号文件中提出了党政干部今后一律不准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的要求。这个要求并未堵死党政干部建私房的口子,如确需建私房者,可以采取"集资联建"、"集资统建"和"建房合作社"等形式进行。这是从实际出发,对贯彻国务院[83]国函字109号文件在具体实施办法上的一点限制和调整,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这个文件的规定,二者的精神是一致的。 此复。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1990年10月15日 |
时间:2009-09-23 10:26:58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