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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不准国家工作人员多占住房和办公室、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办发[1993]45号    1993年11月9日)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不准国家工作人员多占住房和办公室、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不准国家工作人员多占住房和办公室、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定》,纠正和杜绝国家工作人员多占住房和办公室、用公款超标准兴建和装修住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本省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均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办公用房和住宅用房的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超标准兴建和装修住宅;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得多占住房和办公室。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住宅用房标准,仍执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1年12月30日印发的《关于省级机关职工住房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党政干部违法违纪建私房和违反规定多占住房、用公款高标准装修住房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晋发[1990]31号)的规定精神,省级干部住房只能有一处,厅级干部住房每户使用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处级干部住房每户使用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科级以下干部住房每户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三、凡超过住房规定面积的要进行清理。清理的重点是1992年1月1日以后国家投资兴建的办公用房及住宅;1992年1月1日前兴建的仍按省清房有关规定办理。

  各单位自筹建的办公用房和住宅,也应按规定执行,不准超标准建设和装修。

  四、国家工作人员只能占用一处办公室,超过一处的要退出。到龄离休、退休、工作调动或分流出机关的干部不再保留办公室。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住宅标准,不得另行制定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住宅建筑面积标准。

  建房施工中,违反房屋建筑设计规范,为领导干部超标准装修个人住房,安装豪华吊灯、铺设地毯、张贴壁纸、更换铝合金门窗、配备豪华高档家具等,应追究有关领导者和责任者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未建成的,应严格按设计规范修建,已建成的按规定提高房租。

  六、凡一处住房超面积部分,依照房改规定按每平方米1.57元收费。两处住房原则上应限期退出,如退出有困难的,按同类地区商品房价格加收房租。

  七、国家工作人员分配新房时,必须同房管部门签订交回原住房的保证书限期交回;对期满未能交回住房的,由房管部门加收超面积住宅的房租,加收标准按上述第六条意见办理。

  八、不准私自转让、强占、出租住房。私自转让、强占的由房管部门限期收回;出租的由房管部门责令其收回出租房屋,并没收出租所得,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由本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私自转让、强占、出租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九、对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宅的,费用一律自付。装修由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决定的,按以权谋私给予纪律处分;利用职权将装修费用在下属单位、关系单位报销或利用公家的装修材料装修个人住房的,应退出装修费用,上缴财政,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关于集资建房的清理,仍执行省委、省政府的清房领导组办公室和山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批转晋城市处理党政干部集资建房和部分单位出售公房中违法违纪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清房联字[1991]第4号)精神,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一律清退,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十一、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带头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准搞特殊化,不准弄虚作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于带头违反规定,甚至袒护、包庇清房中有问题人的领导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职。

时间:2009-09-23 10:01:4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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