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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多占多购住房的实施方案》 |
(晋办发[2003]11号 2003年6月30日)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房改政策为依据,认真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房改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清理内容和范围 清理的内容是:领导干部违反房改政策规定,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多占、多购住房以及在分房、购房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清理的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重点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中央驻晋单位和条管部门、单位,一律执行属地住房政策和清房的有关规定。 三、清理政策 依据《关于对领导干部违规多占多购住房的清理意见》(以下简称《清理意见》进行清理。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自查申报(2003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各级、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清房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提高对清房工作的认识,熟悉和掌握清房工作的内容和政策规定。在此基础上,首先,由干部职工如实申报本人的住房情况。其次,由各单位将自己建设、购买和管理的已售、在建住房,集资建造(含在建)的住房及分配等情况如实申报。第三,由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同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提供有关的房产登记上户情况。 第二阶段:组织审核(2003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各单位将单位、个人自查申报的住房资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单位对个人自查申报的住房情况进行逐户逐项审核。对群众反映与本人申报不符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审核情况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字后,报同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纠正处理(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 由各级、各单位依据《清理意见》对违规多占、多购住房作出处理。各级、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违规违纪人员的退房、加租、付款等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张榜公布。凡能如实自查自报、又能主动自纠的,对当事人可不予追究责任或从轻处理。凡经查实隐瞒不报、少报、漏报、弄虚作假、在规定期限内又不主动申报、主动纠正的,按照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当事人或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严重的典型案件,要快查快结并予以曝光。 各级、各单位要针对清房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漏洞,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领导干部的住房情况要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进行管理。对其他干部、职工的住房情况,各单位要建立住房档案,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0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2004年11月,由各级、各单位对所辖范围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2004年12月,省"三项治理"领导组对各级、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对清理纠正不力,走过场的,要责令重搞,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五、措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清房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各级党政一把手对清房工作负总责。省成立"三项治理"领导组及工作机构,负责全省的清理工作。省直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委企业工委、省国防科工委要组织好所辖范围内的清房工作。建设、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市(地)、各部门都要按省里的做法,成立相应的清理机构,明确责任,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制定实施细则,规范住房行为。各市(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住房政策规定和《清理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清房实施细则并报省"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通过清理,切实纠正本地、本部门领导干部违规多占、多购住房的问题,规范各级领导干部的住房、购房行为。 (三)注重调查研究,严格政策界限。清房工作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在清理工作中还会遇到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一定要深入调查研究,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清理工作中,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保持住房政策的连续性,把清房与房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推动房改工作的不断深化。 (四)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查处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作用,及时督促检查清房工作。要把查处案件贯穿于清房工作始终,特别是对清房中顶风违纪、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对触犯法律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
时间:2009-09-23 08:10:3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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