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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纪办发电[1998]3号的通知》 |
(晋办发[1998]27号)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清理通信工具工作的紧急通知》(中纪办发电[1998]3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根据中央纪委紧急通知精神,现对我省清理通信工具的某些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移动电话 (一)晋办发[1997]50号文件规定配备给领导和身边工作人员个人的移动电话,应改作单位的公用移动电话,话机由各级、各单位办公厅(室)统一管理,不能固定给个人。省直机关配备的公用移动电话每月的话费限额由原500元调为400元。 (二)各地、市、县已规定配备给领导干部个人的移动电话,一律改作单位的公用移动电话,由办公厅(室)统一管理,每月的话费限额300元。 (三)移动电话的拍卖处理,按中纪委紧急通知的要求办理。 二、关于住宅电话 (一)省直机关要按晋办发[1997]50号文件规定严格控制公款安装住宅电话的范围,处级干部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只限制岗位特殊、工作确实需要的人员。将所有处级干部纳入安装范围并发放话费补贴的要立即制止。各地、市、县对装机范围和话费补贴要从严控制。 (二)在话费补助限额上,按中纪委紧急通知执行。 (三)凡符合规定,由公费安装、现已过户给个人的住宅电话,其产权仍归单位所有。凡不符合规定安装的住宅电话,单位应予收回;如本人愿意保留,应按现行市价的60%交纳安装费后,过户给个人,产权归已,单位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的紧急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做好清理和规范工作,已出台的规定,凡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不认真纠正或顶着不办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8月7日 |
时间:2009-09-23 08:06:2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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