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公务员法类 |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公费住宅电话话费补助的通知》 |
(厅字[1998]74号)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晋办发[1997]50号文件对省直机关公费住宅电话话费补助作了规定,这个规定是在中央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作出的。最近,中纪委转发了中直机关公费住宅电话话费补助规定,要求各省、市、区参照实行直机关的标准执行。据此,对晋办发[1997]50号文件的话费补助作如下调整: 在职省级干部每人每月110元; 在职厅级干部每人每月80元; 特殊岗位人员每人每月50元。 话费补助调整后仍随工资逐月发放,少数党政主要领导确因工作需要超过规定标准的,经单位财务主管审核后据实报销。各地、市要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9月29日 |
时间:2009-09-23 08:05:19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