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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晋财行[2004]151号) 省直各部、委、办、厅,各有关单位: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精神,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定,我们制定了《山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监察委员会 省人事厅 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山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作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不得用公款报销,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 省级每人每月300元; 厅(局)级每人每月240元; 处级每人每月180元; 科级每人每月130元; 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 高级科技、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条 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每月另行增加100元或150元的补贴。 特殊工作岗位工作人员是指: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等机关的省级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特殊工作岗位的意见,报省监委、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后,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第五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第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范围。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移动通讯工具、支付有关费用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单位)。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1997年11月28日印发的《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省省直机关移动电话使用管理暂行补充规定>》(晋办发[1997]50号)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
时间:2009-09-23 08:04:3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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