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公务员法类 |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规定的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晋办发[1995]50号) 根据中纪委《关于制定礼品登记、上交标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办发[1995]10号)精神,为完善我省礼品登记制度,对《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实施意见》(见晋办发[1995]33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一次收受礼品价值合计在100元以上,不满150元的,受礼人须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表送交所在单位。 二、一次收受的礼品价值合计在150元以上的,受礼人须填写《礼品登记表》,并连同礼品一并上交所在单位。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5年10月6日 |
时间:2009-09-23 07:58:49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