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公务员法类 |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的具体规定》 |
(中纪办发[1995]2号 1995年4月2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加强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公正执行公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方面: 1、在接待来仿举报、办理控告申诉和检查、审理案件中,不准接受当事人、被举报、控告和检查、审理对象及单位或亲属的宴请; 2、不准接受下级单位工作人员来京办事时用公款举办的宴请; 3、在购置办公用品、物资器材、实施基建项目、购房分房和购买农副产品、药品器械,以及其他经济交往中,不准接受经销和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宴请; 4、办理干部调配、人员录用、考核晋升、职称评定、奖励惩处和入党等工作中,不准接受有关人员的宴请; 5、在新闻报道、录用稿件、刊物出版、人员培训中,不准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宴请。 二、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的方面: 1、不准参加任何单位组织的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 2、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安排娱乐活动工举办庆祝联谊活动; 3、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4、不准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开业、庆典等应酬活动。 三、上述具体规定,委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凡违反者,一次进行批评教育;两次给予警告处分;3次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机关各党委、纪委和干部室负责监督。 |
时间:2009-09-23 07:52:34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