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二年六月十日) 晋人调字[1992]93号
各地、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中央驻晋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认真贯彻人事部制定的《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加强干部队伍宏观管理,促进干部合理流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我们制定了《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厅。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人事部制定的《干部调配工作规定》,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宏观管理,促进干部合理流动,使干部调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调配原则:
(一) 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有计划的指令性调配与指导性调配相结合的办法,凡下达的选调干部任务,属指令性调配,单位要按时完成,个人必须服从。
(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加速我省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干部实际困难。从政策上, 引导和鼓励干部到企业、到基层、到艰苦行业和贫困地区工作。任何单位不准主动从边远贫困地区联系调入干部。
(四)严格按照编制员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有计划地进行,空编单位先从超编单位调整。
(五)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从企业单位调入干部。县及县以上机关因工作需要从基层、从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干部应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晋人录字(1989)63号文件通过考试、考核择优任用的规定办理。机关不准调工人到干部岗位搞"以工代干",借调事业、企业单位的干部不准超过半年。
(六)严格控制中小学教师调离教学岗位。除配备各级领导班子特殊需要者外,不准将中小学教师调出教育系统。
(七)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
(八)从外省、市调入干部,主要是我省急需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其他人员严格控制。
(九)有利于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并{位任职条件合理配置。
二、调配范围和条件
(一)属下列原因之一者,可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
l、满足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大中型企业及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
2、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
3、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
4、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而富余人员;
5、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
6、调整用非所学人员;
7、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
8、按国家政策规定易地安置的干部;
9、其他工作需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动:
l、见习期未满的;
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3、履行承包合理期未满的,
4、国家有关规定不准调动的。
(三)干部跨地区调动的,一般应夫妻同调。
(四)全民所有制干部调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可以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三、审批权限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规定范围内的干部(含聘用制干部)调配工作。具体审批权限:
(一)省人事厅审批权限:
l、省直行政机关及所属在并的事业、企业单位从外省、市和本省各地、市调入的一般干部;
2、省直行政机关之间调入的一般干部;
3、省直行政机关从省直事业、企业单位调入的一般干部;
4、省直事业单位从省直企业单位调入的一般干部;
5、全省高级专业技术干部的出省调动。
(二)省直各部门审批权限:
1、机关到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单位的一般干部;
2、在并省直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一般干部;
3、省直单位调往外省、市的一般干部;
4、机关、事业单位调往外省、市的一般干部;
5、机关、事业单位调往本省各地、市、县的一般干部;
6、太原市外直属单位跨地区调入的干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三)省直企业审批权限:
1、从太原市城区内各单位调入的一般干部;
2、除高、巾级专业技术干部按规定办理外,调出本企业的其他干部;
企业审批调动的干部,向主管部门备案。
四、调配程序
(一)商调干部,应先由调入、调出双方单位协商同意,并征求被调干部本人意见,然后按审批权限办理。
(二)个人要求调动的,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清,经单位同意后,按市批权限办理。
(三)调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调入单位必须认真审核拟调干部档案和有关材料、证明,进行必要的考察了解。
(四)经审批部门批复或接到调函后,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尽快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五)调出单位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在规定期限内同时办理行政、工资、组织、户口粮油(跨地区调动的)等关系。对于不同意调动的干部,也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五、报批村料及证件
报送省人事厅审批的材料及证件:
(一)调入干部报批材料
l、请调干部报告,由主管部门呈报并写明调动理由、调入单位的编制数和实有人数(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后安排使用意见;
2、干部调动登记表(省人事厅统一印制),表内项目应如实填写.调入单位应根据档案记载逐项审查;
3、调出干部单位同意调出的商调函;
4、本人档案;
5、因工作需要调入的须有专题报告和考察材料;
6、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需附结婚证和在并配偶的城市户口或身份证;
7、老干部身边无子女需调入的应有老干部原在单位或同现居住地(干休所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困难情况和子女情况证明、常住户口或身份证。
8、随军调入的应有军人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部批准的随军报告。
有关证件一律送原件,不得送复印件。
(二)调出干部报批材料:
l、请调报告,说明调动原因和去向;
2、干部调动登记表;
3、调入干部单位同意调入的商调函;
4、因照顾困难调出我省的高级专业技术干邵.应附爱人、父母单位证明材料。
六、 聘用制干部的流动
聘用制干部的流动按照省人事局晋人录字[1989]85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一)聘用制干部需要流动的,调出单位同意解聘,调入单位同意聘用,可由接收单位填报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聘用制干部流动审批表》,附本人档案,按审批权限办理。同意流动后,接收单位负责重新签定合同。
(二)聘用制干部流动,不改变聘用制干部的身份,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流动。农村户口的聘用制干部,在乡镇之间流动。
七、调配纪律
(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从事调配工作的干部.要严格遵守调配原则,秉公办事,及时受理,讲究效率。要自觉执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人事厅有关廉政建设规定,抵制不正之风,不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违反调配纪律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各单位必须完成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下达的调配任务。有义务调出干部支援重点建设工程、边远贫困地区和重点加强部门,有责任接收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分配的干部。做到调得出、派得进。
(三)各级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凡接到调动通知后,须按规定期限办理调动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时,需通过组织批准或征得接收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对无故逾期不报到者,调入单位就主动与调出单位联系及时妥善处理。对办了调动手续后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应按旷工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四)干部在商调期间,要正常上班,不得擅离职守,调出单位在未接到调动通知之前,不得停止拟调干部的工作或减发、停发工资,也不得提前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干部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按省政府晋政发(1981]209号文件和省工资改革办公室、省劳动局、省人事局晋工改为(1987179号文件规定办理。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和聘用制干部。过去有关干部调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务院各部委驻晋单位,参照此办法办理。各地、市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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