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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部级领导干部超标车处理中几个政策性问题规定的通知 |
(1995年5月25日) 去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下发以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对现职副部以上领导干部配车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及时更换了超标车。今年3月,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关于调换下来的超标准车辆处理的通知》发出后,我们对各部门处理超标车的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中央国家机关47个部门(包括国务院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共有超标车135辆,除少数被封存外,各部门对大部分超标车已采取不同办法进行了处理。由于处理没有统一的具体要求,有的处理方法不尽妥当,不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为此,经研究并请示中纪委同意,就处理超标车中几个政策性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二、转为机关外事用车必须符合规定,不能超过经国管局核定的外事用车编制数。 三、除公安、安全部门因业务工作的特殊需要外,超标车原则上不能转为本机关公务用车。其中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和奥迪V8、奥迪V6等高级豪华车一律不准转为公务用车。 四、超标车不宜转让给退居二线和离退休的老部长乘坐。机关离退休干部局公用车辆确属紧缺的,有的超标车可以配给该局公用,但在车型和数量的必须严格控制。
五、目前封存的及不符合上述处理要求的车辆,必须出售给由国管局指定的收购单位。 |
时间:2009-09-19 09:46:0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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