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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对天津市纪委〈关于国家安全机关业务用车问题请示〉的答复》 |
(中纪办[1995]198号) 天津市纪委: 你委《关于国家安全部为我市国家安全局调拨进口业务用车办理专控、上照手续问题的请示》(津纪函[1995]3号)收悉。经中央纪委法规室研究并请示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和安全部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国外进口豪华轿车作为业务用车。对安全机关的业务用车,不能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以限制。但国家安全机关中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使用的小轿车,必须符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由国家安全部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乘坐小轿车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二)中央纪委转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部级领导干部超标准车处理中几个政策性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除公安、安全部门因业务工作的特殊需要外,超标车原则上不能转为本机关公务用车”。据此,只有公安、安全部门才可根据业务工作特殊需要,将清理下来的领导干部超标准车调配一部分作为业务用车。司法、外事等其他部门均不得以特殊业务需要为由将清理下来的超标准车转为机关公用车。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1995年10月12日 |
时间:2009-09-19 09:43:3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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