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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购置小汽车管理的通知》 |
(晋纪发[2004]6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市、县纪委、监委,各市、县财政局,各市交警支队,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各人民团体,省直、省高校工委、纪工委,省纪委、省监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根据中央纪委的要求,由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的清理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小轿车、吉普车、7座以下旅行车,下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巩固我省清车成果,规范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现将今后我省各级党政机关、财政拨款或补助的事业单位购置使用和更换小汽车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财政拨款或补助的事业单位购置使用和更换小汽车,必须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核定办法〉的通知》(晋办发[2003]13号)和《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晋办发[2003]18号)规定,严格核定小汽车编制,严格审核购车资金、购车标准。财政部门内部要明确职责,加强管理,严格把关,认真履行好审批职能。 二、因抢险救灾、执法办案、外事接待等特殊工作需要,确需购置超标准小汽车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纪检监察机关核准后,方可购买。 三、各级党政机关、财政拨款或补助的事业单位购置小汽车,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实行政府采购。凡为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小汽车,都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四、凡违反本规定,交警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上户落籍手续。单位擅自超标准或超编制购买小汽车的,领导干部违规乘坐超标准小汽车的,一经查实,车辆一律没收,并按照“谁批准,谁乘坐,追究谁”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 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二00四年四月十日 |
时间:2009-09-19 09:30:0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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