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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补充规定》 |
(中纪发[1995]3号 1995年2月6日) 两年来,中央先后作出了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两个“五条规定”,体现了抓党风廉政建设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方针,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规定还没有落实。因此,今年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要着重在深入上下功夫。要扎实工作,继续落实两个“五条规定”,同时就其中几个方面作出补充规定。要继续坚持以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同时对县(处)级以下基层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提出具体要求,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取得新的进展。要逐步建立领导干部廉洁方面的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标本兼治。要加强对廉洁自律的监督,做到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执行。 下面就两个“五条规定”中的几个方面,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在住房方面补充:不准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 在使用小汽车方面补充: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外籍车号牌、未经批准不准用公款和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在不准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方面补充: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 在参加宴请方面补充: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分别作出易于操作的明确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还要从实际出发,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适当补充内容。 |
时间:2009-09-19 08:46:2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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