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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外国纪检监察机关交往实行事先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6年4月18日)

  根据中央纪委第135次常委会议决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外国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各种形式的交往,实行事先报告制度,在征得中央纪委、监察部外事局的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

时间:2009-09-18 16:25:3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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