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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1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1号

发布日期:2009-9-4

执行日期:2009-9-4

  为配合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调整,《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号已于200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号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时间:2009-09-15 17:53:3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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