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刑事诉讼法类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
(1996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顾昂然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王汉斌、任建新、罗干同志又召集中政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法律委、内务司法委、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的负责同志,对公检法、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进行讨论研究修改。1月15日至19日,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有部分地方人大、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和一些法律专家、律师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就修正案草案逐条讨论提出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2月8日、9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汇报如下: 一、关于侦查羁押期限 修正案草案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种特殊情况,还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现在,一些地方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转变思想、改进工作,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有证据;侦查工作要抓紧,不要以捕代侦;对于羁押期限届满的,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有的案件,有些犯罪行为实在查不清的,不一定要求全部查清再处理,可以对已经查清的罪行进行处理,不要久拖不决;有的可以采取取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公、检、法机关认为,经过进一步改进工作,绝大部分案件是可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但还有极少数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能难以在此期间内办结。因此增加规定,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延长的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预审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扩大不起诉范围,不再使用免诉 免诉是检察机关依照刑法规定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罚的犯罪分子,定罪但不予起诉的一种制度。一些部门和法律专家提出,未经法院判决给一个定罪,不符合法制原则。根据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扩大不起诉范围,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再使用免诉。同时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样,既有利体现国家的刑事政策,又符合法制原则。 三、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部门和一些专家的意见,草案修改稿作了以下修改补充:(一)案犯在交付审判前,都称为“犯罪嫌疑人”;(二)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律师;(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四、关于国家安全部、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等部门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问题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监狱法》,就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进行侦查,作了规定。根据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和常委会委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并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公、检、法机关的监督和互相制约的问题 如何加强对公、检、法机关的监督和互相制约,保证法律的严格执行,是这次修改刑诉法的重点问题之一。根据公、检、法机关和地方人大的意见,草案又增加了以下内容:(一)在总则中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三)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四)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六、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逮捕拘留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规定》的内容,有的已经纳入刑诉法,有的已不适用。因此,草案修改稿规定,自修改后的刑诉法施行之日起,上述三个法律同进废止。 七、根据公、检、法等有关机关的意见,草案对简易程序、赃款赃物随案移送和处理原则、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死刑的执行方法等问题,增加作出了规定,还对辩护律师的职权、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的义务,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等问题,作了修改补充。 以上修改意见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否妥当,请一并予以审议。 |
时间:2009-09-14 16:35:16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