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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禁止非法穿着和生产、销售人民警察服装的通告 |
发文单位: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0-11-23 执行日期:1990-11-23 人民警察服装是人民警察的标志,人民警察穿着警服是依法执行警务的需要,非人民警察一律不准穿着警服。人民警察服装是由公安部统一定点生产、统一计划供应的专用装备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生产和销售。但是,近几年来,私自生产、销售和滥着警服的问题十分突出,不仅影响人民警察形象和正常执行警务活动,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不良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穿着人民警察服装。除经国务院批准的着人民警察服装范围规定的公安干警(含企事业公安),国家安全干警,劳改、劳教单位干警,法院、检察院的法警穿着警服外,其他任何人员都不得穿着警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建立的企事业公安机构的干部,也不准穿着警服。在本通告发布后一个月内,违反着装范围规定的着装人员必须全部停止穿着警服,将帽徽、领花、符号、领带等专用标志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已穿着的警服,必须改制(拆除肩袢及黄、红色袖、裤线),方可当便服穿着。 二、严禁非法生产警服和警服专用标志。警服和警服专用标志(指现行警服钮扣、橄榄色布以及帽徽、领花、符号、领带、领带卡等)由公安部颁发生产许可证定点生产。定点生产的工厂,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下达的指标生产,不准计划外私自加工生产、销售。一经发现,即吊销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协议(合同)撤销其承担的生产任务,按有关规定处罚。非定点厂生产警服和警服专用标志,均属非法,违者由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禁私自销售警服和警服专用标志。警服和专用标志属于统一计划、价拨物资,不得在市场买卖。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凡私自销售警服、警服专用标志和专用材料及其仿制品(颜色相同、制式相仿)的,一律没收,对责任人酌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并由工商行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查封。 四、严格检查、纠察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值勤纠察。在本通告发布一个月后,纠察人员除检查、纠正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外,还要认真检查穿着警服人员的证件,发现非法着警服者,带回勤务派出单位,责令写出检查,没收警服。如单位擅自着装的,应通知其所在单位派人领回处理。对穿着警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惩处。 五、对检查没收的警服和专用材料,由商业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处理,变价处理的价款,按罚没收人交地方财政部门。 |
时间:2009-09-12 11:56:5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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