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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办理出国留学人员户口登记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通字[1994]17号

发布日期:1994-3-12

执行日期:1994-3-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加,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越来越多,对促进国内的经济建设,推动我国与世界各国文化、科技的交流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为广泛吸引人才,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现就办理出国留学人员户口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派或自费出国的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理由正当,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

  二、需要跨市、县安置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国家教委和人事部的有关证明,由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不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护照和接收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的证明在接收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三、获得博士学位或调整到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凭省以上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及户口迁移证明,可办理家属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

  四、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一年以上的人,由本人或单位指定专人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临时出国一年以内,只办理出国登记,不注销户口。

  五、公安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在办理出国留学人员户口登记工作中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遇有个别登记项目不清的,可先行受理,再通过内部函查解决。

时间:2009-09-12 11:27:0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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