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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 |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通字[1994]62号 发布日期:1994-7-11 执行日期:1994-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实施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制度,对于保障国家户口迁移政策的顺利实施,有效地调控城镇人口机械增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完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等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伪造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以下简称“户口迁移证件”)情况突出,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影响了户籍管理工作。为了严密和加强户籍管理,堵塞漏洞,促进管理手段现代化,保障户口迁移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安部决定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口迁移证的使用范围是:凡常住人口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系指户口登记机关管辖的地区)的,均应使用户口迁移证,其中大中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是否使用户口迁移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决定。 户口准迁证的使用范围是:凡跨市(系指市区,下同)、县范围的户口迁移;同一市、县范围内,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特定地区;由农村迁往城镇;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一律使用户口准迁证。对高等院校录取和分配学生,军人复员、转业,出境人员回国,劳改人员被释放和劳教人员被解除劳动教养等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二、对需要办理准迁手续的户口迁移,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只使用户口迁移证的户口迁移,如发现问题,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与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沟通有关情况。 三、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0天。 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 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件或者户口迁称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由原签发机关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原证件予以作废。 四、户口迁移证件的式样和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印制。 民族自治区的户口迁移证件如果加印少数民族文字,证件式样应当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五、户口迁移证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为单位统一编号,并根据所属市、县年度户口迁移数量,将户口迁移证件按照编号划段分配使用。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用简称加8位阿拉伯数码组成,空位补“0”。如广东省户口迁移证编号范围为“粤迁字第00000001号”至“粤迁字第99999999号”;广东省户口准迁证编号范围为“粤准字第00000001号”至“粤准字第99999999号”。 六、户口迁移证件保存期限为5年。 七、公民申领户口迁移证件,应当交纳证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240号)的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工本费核算办法制定。 八、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户口迁移证件的运输、保管、使用、销毁等项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清理,严防丢失、被盗。 凡过去有关户口迁移证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户口迁移证式样(略) 2.户口迁移证填写和使用说明 3.户口准迁证式样(略) 4.户口准迁证填写和使用说明
附件2:户口迁移证填写和使用说明 一、户口迁移证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以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填写的,应当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二、户口迁移证上、下项登记内容相同的,要把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迁移人数不足四人,应将空白栏目通栏划一斜线,并加盖“以下空白”章;迁移人数超过四人,须另外填写新的一页户口迁移证。 填错作废的户口迁移证,要加盖“作废”戳记,并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备查。 三、户口迁移证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根)由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存查;第二联交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存查。 四、户口迁移证有关项目的填写: 1.户口迁移证所列项目内容与户口登记项目相同的,必须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填写。 2.居民身份证编号——填写户口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对尚未领证和未达领证年龄的人员均填“未领”。 3.迁移原因——填写迁移户口的理由。如:“调×××单位工作”,“到×××学校上学”,“投靠亲属”等。如系全户迁移,应填写其迁移的主要原因。 4.原住址——填写户口迁移人迁出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地址。 5.迁往地址——填写户口迁入地的详细地址。落集体户的,应当填明迁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6.有效日期——填写户口迁移证的使用期限。从签发之日起,一般可按迁移人在迁移过程中实际需用时间的2至3倍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0天。 7.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事项。下列情况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1)迁移人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因故没有在迁入地入户的,应当在其交回的户口迁移证以及户口迁移证存根内注明未入户原因。(2)迁移人在迁移过程中死亡的,迁出地或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填明其死亡原因和死亡日期。(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8.承办人签名盖章——由填写证件的人签名或盖章,以备查考。 五、骑缝处的编号和户口迁移证存根及正页上的编号相同,由承办人使用阿拉伯数字横向填写。 六、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第一、二联上填写的迁移人数必须与骑缝处迁移人数标识号码相符。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入户手续时要认真进行核对。 七、户口迁移证套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户口迁移证后,在其正面的签发日期处加盖签发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附件4:户口准迁证填写和使用说明 一、户口准迁证应当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户口准迁证所列项目内容必须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填写。 二、准迁证上、下项登记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者其他符号代替;迁移人数不足四人,应将空白栏目通栏划一斜线,并加盖“以下空白”章;迁移人数超过四人,须另外填写新的一页户口准迁证。 填错的户口准迁证作废,加盖“作废”戳记后,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备查。 三、户口准迁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机关存查;第二联交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由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存查;第三联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存查。 四、户口准迁证第一联有关项目的填写: 1.申请人姓名——填写在申请入户地户口登记机关辖区内有常住户口,为自己亲属申请入户公民的姓名或者申请迁移者本人姓名。 2.住址或单位——填写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或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3.居民身份证编号——填写申请人和申请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对尚未领证和未达领证年龄的人员均填“未领”。 4.户口登记机关——填写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5.与申请人关系——如申请人属迁移对象的,也须填写。 6.发往单位——填写准予迁入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7.迁入地址或单位——填写户口迁入地的详细地址或者迁入工作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8.准迁原因——填写批准入户的理由。如“投靠配偶(子女、父母)”、“随军”、“工作调动”等。 9.批准机关——填写签发户口准迁证的机关。 10.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事项。 11.承办人签名盖章——由填写证件的人签名或盖章,以备查考。 五、户口准迁证第二联有关项目的填写: 1.第一条横线上,填写准迁证发往单位的名称。如××省××市(县)公安局××派出所或×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 2.第二条横线上,填写申请人姓名。 3.第三条横线上,填写准予迁入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4.第四条横线上,用汉字大写数字填写准予迁入的人数。 5.第五条横线上,填写准予迁入的详细地址。 6.表格内项目的填写与存根相同。 六、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有关项目的填写: 1.第一条横线上,填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 2.第二条横线上,填写申请人姓名。 3.第三条横线上,用汉字大写数字填写准予迁入的人数。 4.表格内项目的填写与存根相同。 七、骑缝处的编号和户口准迁证一、二、三联的编号相同,由承办人使用阿拉伯数字横向手工填写。 八、户口准迁证套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户口准迁证后,在第二联和第三联的签发日期处加盖签发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
时间:2009-09-12 11:25:3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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