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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多色复印业治安管理的通知 |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治[1996]158号 发布日期:1996-3-18 执行日期:1996-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加强对多色复印业的治安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其进行伪造货币、证件、票据和有价证券等犯罪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机关要把多色复印业(包括销售多色复印设备的企业和经营多色复印业务的企业)纳入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设立这类企业必须经过严格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注意与多色复印机进口审批工作衔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结合本地情况,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数量,防止盲目发展。 二、销售多色复印机的企业应具备固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设置样机操作室,由专人负责并配备足够的操作和维修技术力量。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购买多色复印机的证明,方可向用户销售,并对销售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定期报公安机关备案。 三、经营多色复印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专用操作室。对复印业务范围、承接复印登记、纸张保管、废次品的销毁登记等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管理和操作多色复印机实行双人制,要选择可靠人员充任。用于经营业务的多色复印机,须具备防止复印人民币等主要货币的技术功能,对复印件应有可查寻的暗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部门检验后,方可使用。 四、单位内部使用和境外在华办事机械(不包括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及其他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驻华机构)自用的多色复印机,须经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在此通知前已经进口使用的,按上述规定补办备案手续。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准购置多色复印机并不得经营多色复印业务。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多色复印业的治安管理,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经常检查落实。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按此通知要求,对本地区现有多色复印机情况进行一次彻底地清理登记,并将清理情况及时报部。 |
时间:2009-09-11 17:28:0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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