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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加强股票市场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
(1994年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民银行分行,证券主管部门: 一、加强证券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股民风险意识。加强证券法制建设,普及证券知识,对于提高广大投资公众的法制观念和证券交易水平,维护股票市场的正常秩序有着重要意义。为维护股票市场的良好治安秩序,各地证券主管部门和证券承销机构要高度重视证券法制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证券方针、政策、法规和股票常识,使广大群众了解参与股票交易活动应遵循的主要规定和基本要求,了解股市的风险性,依法参与股市交易,正确对待股市波动。在当前要适当增加对股市风险性的宣传,提高股民的风险意识,增强心理承受力。宣传中要统一口径,避免政出多门,防止舆论误导,保证信息传播的公开性、及时性。 二、加强证券监督管理,保证发行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证券发行的监督管理,是股票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股票发行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各地金融、证券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发行办法。要认真做好对承销商的审验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承销中的疏漏和错误,严肃查处欺诈、舞弊和利用职权搞违法违纪活动的行为,对一些管理制度不严,经营水平不高,商业信誉不良的承销商要限期整改或取消承销资格。因承销商欺诈、舞弊而导致群众闹事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提高安全防范能力。股票交易场所要提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防范措施,提高防范能力。要根据股票交易市场的特点,制定一套系统、实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在实处。目前安全防范力量薄弱的交易场所,要尽快充实、加强保卫力量,必要时可向当地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人员,同时要加强安全设施建设,装备必要的防火、防盗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各地金融、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股票交易场所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在近期内进行一次以“防火、防盗、防挤、防抢”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对位置选择不当,安全条件不具备,存在安全隐患的交易场所要立即进行整改或停办。
四、加强治安管理,创造良好治安环境。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承销部门做好股票发行的安全保卫工作。要制定周密的发行安全保卫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力量,维护好发售网点的秩序,保证各种认购证、股票、现金的运输安全,防止挤死、挤伤群众事件的发生。各级股票发行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股票发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并为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证。 五、提高干部素质,加强配合,共同维护股市正常秩序。公安机关、金融和证券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与协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有关股市和社会治安信息,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维护股票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
时间:2009-09-11 16:44:3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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