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经[1994]171号

发布日期:1994-7-15

执行日期:1994-7-15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3)津高法字第69号《关于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仅履行了定金约定,没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应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合同当事人仅履行了合同中定金条款的约定,而未履行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认定为“实际履行”。《意见》中的“实际履行”,对于购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际履行了交货义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因仅给付了定金而产生合同纠纷,应按照《意见》第18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此复

时间:2009-09-11 11:24:45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