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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7年6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4日下午对劳动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经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26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劳动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总的来看,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对特定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是否在职工教育经费之外很难界定,建议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就可以与其约定服务期。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二)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商业秘密不能涵盖尚未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建议增加保密义务的内容。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三)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支付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用工需求,如榨糖厂、葡萄酒厂每年只是在收割甘蔗、采摘葡萄期间需要招用大量季节工,这些季节工只是集中工作两、三个月,按照草案上述规定,加上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企业就要向其支付三、四个月的工资,势必大大增加生产成本,也不合理,建议再作斟酌。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应明确规定劳动者权益被侵害时的救济渠道。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五)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九十四条对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劳动领域中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现象比较多,因此产生的社会危害也比较严重,劳动合同法对这个问题应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其他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认为,其中多数问题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已经反复作过研究论证,意见又不完全一致,可以不再改动。这里,仅就一个问题加以说明。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有的常委委员认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内容,建议删去这一条。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这个问题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认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广大劳动者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这一条不宜删去;同时,这个问题又很复杂,尚待制定具体办法。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抓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原则上与上述表述是一致的,现在还难以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这一条以不再改动为妥。 
      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时间:2009-09-11 08:48:3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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