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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8-15
  【生效日期】2009-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部 长:李毅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 平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时间:2009-09-11 07:38:2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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