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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 |
(1989年7月3日 法(研)复<1989>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保证人明知其逃匿下落,但拒绝提供被告人去处或者拒绝将被告人找回,以及与被告人串通,协助被告人逃匿的,可由保证人承担应由被告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根据案件事实,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确系犯罪分子,如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被告人逃匿,视其情节,已构成犯罪的,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窝藏罪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
时间:2009-09-10 18:01:4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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