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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卫生部卫医司字[89]第35号文的通知 |
(1989年5月5日 法办[198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转发〈法院情况反映〉(15)的通知》转发你们。 附: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转发《法院情况反映》(15)的通知 (1989年4月19日 卫医司字[89]第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 最近《法院情况反映》刊载一起上海卢湾区法院审判人员为一离婚案件到区精神病防治站查阅、摘录当事人病史,防治站不予支持并收取摘录费的事件,妨碍了审判人员正常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应引起医疗卫生部门的普遍重视。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需要,其性质与一般业务咨询不用,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人员提供证据是应尽的义务,不应作为“有偿服务”。现将《法院情况反映(15)转发给你们,请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正确对待法院的取证工作,以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
时间:2009-09-10 16:38:4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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