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长治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长治市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劳社字[2006]第131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长治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长治市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长治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晋劳社医〔2003〕215号)和市政府《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长政发〔2001〕11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长治市境内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薄和有关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8.3%。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业主缴纳6.3%,个人缴纳2%。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参加大病(大额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额按每人每年60元一次性缴纳。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按市政府《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长政发〔2001〕119号)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制度,连续缴费六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账户实际额度;连续缴费六个月以上,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医疗费用自缴费次月起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停止领取基本生活费,并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60天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三)失业人员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按市政府《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长政发〔2001〕11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三年以上的,符合特殊慢性病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按时、足额、连续履行缴费义务。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2个月以内的,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2个月未缴的,视为自动脱保,脱保后再次缴费必须补齐所欠医疗保险费,并视同首次参保,但个人帐户基金可以连续使用。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对于1998年以来,国有企业"4050"人员下岗失业后灵活就业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到参保单位就业的,由单位为其办理变更接续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0]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5]27号)和市政府《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政长发[2001]11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困难企业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较长时间内不能正常运行,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短期内又难以转入正常,无法按规定比例足额缴纳医疗保险的亏损企业和半停产的国有特困企业(以下统称为困难企业)。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审核认定工作。由困难企业填写"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参保手续。
  如困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可适时调整缴费比例(一般一年调整一次),生产经营转入正常后,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按全市统一规定纳入正常参保范围。
  第三条  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采取"低门槛"纳入的办法。医疗保险费按工资总额的4%缴纳,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
  第四条  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50%以上的困难企业,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缴纳办法以全市最低缴费工资乘以超过人数之积为缴费基数,按4%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第五条  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待条件具备时再实行统帐结合。参保人员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有关待遇。
  第六条  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缴纳。大病(大额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缴纳或职工本人缴纳,按每人每年60元(包括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
  第七条  困难企业参保职工因病住院需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的医疗保险IC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八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缴费和费用结算等业务。
  第九条  其他事项按市政府《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长政发[2001]119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2001]119号文件有关规定为职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时间从2002年7月全市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起,缴费基数统一按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

  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改制时,应为企业在职职工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补缴2002年7月至改制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20年(2002年6月以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从2002年7月至退休时不欠费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的应以上年度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时间:2009-09-10 16:02:08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