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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2]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现将《长治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九日

长治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空岗报告制度,并接受空岗调查。每月5日前,要将本单位空岗情况报当地劳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空岗不申报不得用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中心负责空岗信息的发布。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发布用工信息和招工简章,应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发布。

  新闻单位不得发布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用工信息。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优先安排下岗失业人员,不足部分从其所在地的城镇人口中招收。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收人员,严禁通过非法中介机构招用人员,严禁私招乱用,严禁招用童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人员时,应从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招收。

  第九条    社会公益性岗位由政府收回,通过购买或提供补贴的形式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社会公益性岗位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岗位;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的岗位;物业管理岗位;城市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岗位。

  第十条    用人单位录用辖区以外劳动力,或辖区以外企业或部门来我市招用人员,按《长治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投资新建的企业或非本市建筑企业在我市施工,应尽量使用本地劳动力。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后,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手续。不得滥用试用期规定。

  第十三条    政府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每安排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享受3000元的就业补贴。

  前款所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国有企业的失业职工;

  (三)城市建设拆除网点产生的失业人员;

  (四)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六)其他需援助的再就业人员。

  上述人员凭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政府就业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劳动用工的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将空岗申报、劳动用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有机结合起来。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坚决打击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对那些录用后不备案,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规定,拒不缴纳社会保障金,故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2009-09-10 11:34:0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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