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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苏政发[2006]4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总体目标和任务。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这一总体目标,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加快提高统筹层次,加强管理服务,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各地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个确保”的重大决策,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完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困难市(县)的补助机制,不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我省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在一定时期内,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统一缴费基数执行有困难的地区,缴费基数可适当下浮,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根据我省实际,2006年底前,积累较多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有条件的市县先行启动做实个人账户,分步实施。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5%,以后每年提高1至2个百分点,直至8%。鼓励其他地区创造条件,择时实施。个人账户基金按国家制订的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各地要全面落实《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处理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建立并不断强化多方协同机制,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总工会要加强配合,各尽其责,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六、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在现行计发办法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多缴费多受益,并力求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计入个人账户。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立的账户储存额维持不变。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符合《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计发,计发月数的确定按国务院《决定》执行。对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计发办法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计发办法改革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平稳过渡。从2006年7月1日起,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国务院《决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规定计发数额的,高出部分按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比例发给,五年内比例逐年提高;按国务院《决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规定计发数额的,予以补足。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同时要按照国家部署并结合江苏实际,适时研究过渡期结束后女职工和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等人员待遇问题。

  七、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统一部署以及我省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正常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和办法。

  八、加快提高统筹层次的步伐。按照“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快提高统筹层次。力争2006年底前市辖区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统一核算管理,区不再作为独立统筹单位。在统一支付项目、计发办法、业务和管理信息系统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推进省级统筹,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加大省级调剂力度,完善省级调剂制度,形成责任明确、高效运转的养老保险运行机制。

  九、积极发展企业年金。按照国家扶持、市场运作、企业自愿、政府监管的原则,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要继续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方案经平等协商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按企业年金办法规定的基金额度在税前列支。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加强对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社会保险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努力实现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管理,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推进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关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具体方案,全力以赴贯彻落实。

时间:2009-09-09 17:30:3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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