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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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细则》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00年业务年度以前的法定分保业务继续执行《1996年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以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细则》所附报表中的附录七和附录八可暂不填报。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三月六日
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法定分保条件》(保监发〔1999〕229号文件)(以下简称《条件》),特制定《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生效日期
《细则》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00年业务年度以前的法定分保业务继续执行《1996年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业务年度系分出人承保业务出具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业务起讫日对应的公历年。
第三条 业务范围
分出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规定的除人寿险业务外应办理法定分保的每笔人身险业务按20%的比例分给中国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接受人),接受人承担20%的赔偿或给付责任。
第四条 分保费
分出人按照每笔业务毛保费的20%计算分保费。毛保费系按分出人承保业务出具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费率计算的保险费,其中不扣除任何费用,如经纪人手续费、代理费、营业税及印花税等。毛保费中包含应收保费。
同一保险标的如由一个以上的分出人共同承保时,应由各分出人按各自的承保份额分别向接受人办理法定分保。
第五条 预付分保手续费
接受人同意以每笔业务的分保费为基数支付给分出人35%的预付分保手续费,该分保手续费从季度帐单分保费中扣除。分保手续费在一年期业务核算时,根据分出人核算期内全部法定分保业务的赔付率进行调整。
第六条 业务申报
分出人承保的每张保单下的总保额超过限额时,即团体险法定业务每名被保险人总保额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个人一年期意外险、极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每张保单总保额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时,应在承保前向接受人申报。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保单号
2、被保险人姓名
3、保险期限
4、承保的险种名称及保险责任
5、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费
6、其他需特别说明的承保条件
接受人应在收到超限额业务申报后二个工作日内答复,若二日内没有答复,视为默认同意。接受人对超过限额业务的承保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超限额业务如发生保险条件变更、出险或索赔时,分出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逐笔通知接受人。报表格式请见附录六。
第七条 赔案处理
分出人有权按照保险单的约定处理赔案,决定赔款金额和合理的施救费用,但承保的单张保险单项下的一次赔款折合人民币达到或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时,分出人应在接到出险或索赔通知后的30天之内将该项赔款的有关情况通知接受人。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保单号
2、被保险人姓名
3、保险期限
4、承保险种及保险责任
5、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
6、出险日期
7、理赔意见及赔付金额
接受人有权派人参与理赔,分出人应予配合和协助,并听取接受人合理的理赔意见。
第八条 现金赔款
分出人承保的每一张保险单项下或每一次事故的已决赔款达到或超过《条例》中规定的现金赔款限额80万元人民币时,分出人可向接受人发出现金赔款通知书,并应按再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与该笔赔款有关的理赔资料。如分出人提供的理赔资料不完整,接受人应在7日内通知分出人增补资料。接受人收到现金赔款通知书及所附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接受人在收到所需资料的30日内支付应承担的赔款。分出人收到现金赔款后,应将其视为已决赔款,并在当季度账单余额中进行冲还。报表格式请见附录三。
第九条 业务报表
分出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45天内报送各类季度分保报表及分保帐单给接受人。未决赔款每年随第四季度分保帐单报送。
每年4个季度的划分方法如下:1月1日至3月31日为第一季度,4月1日至6月30日为第二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为第三季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第四季度。分出人在当季度内收取保费及支付赔款的数额应按《条件》规定的方法列入季度报表报送接受人,并据此缮制季度分保帐单。
各种报表按业务年度和原币种分险别编制,报表应注明种类、业务年度、险别、帐单期和币种等必备项目,根据报表种类的不同缮制相应的内容。法定分保的各类报表如下:
一、季度业务汇总报表
二、详细业务季度报表
三、详细业务批单报表
“汇总编报业务”系指按《条件》规定可汇总编制报表的人身意外险、航空人身意外险业务;“详细编报业务”系指上述这二个险别以外的其它险别的业务。报表格式请见附录一、附录七和附录八。
第十条 季度分保帐单及结算
分出人在编制季度分保报表的同时,缮制季度分保帐单随季度分保报表一同送交接受人。季度分保帐单可根据季度汇总报表,按人民币、美元、港币、日元、英镑、马克和欧元7种货币,区别币种缮制帐单,并按这七种货币结算汇款,其他币种折合成美元结算汇款,折合率以帐单截止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为准。
分出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45天之内将季度分保帐单给接受人。接受人在收到报表和帐单后应及时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分保帐单余额予以确认,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能答复,则视同默认。应付款方必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60日天内将分保余额足数支付给收款方。
分出人应直接向接受人办理结算,并将自己的法定分保结算帐户书面通知接受人。中国再保险公司法定专户如下:
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 户:中国再保险公司法定专户
帐 号:人民币 00002629462001
美 元 00002629462014
港 币 00002629462013
日 元 00002629462027
英 镑 00002609462012
马 克 00002629462016
欧 元 00002629462038
报表格式请见附录二。
第十一条 未满期保费
核算期届满时的未满期保费,其转入、转出按照转入、转出业务年度当年全部分保费的50%计算。
第十二条 未决赔款
法定分保每一业务年度在核算期届满时的未决赔款,转入下一业务年度的风险别中。未决赔款转入、转出金额以转入、转出业务年度分出公司申报的未决赔款数字为准。每年实际支付的由上一年度未决赔款所产生的实际赔款不得超过上一业务年度申报的未决赔款数额。
第十三条 分保手续费调整
接受人按收到的各险种分保费的35%支付给分出人预付分保手续费,该分保手续费从季度帐单保费中扣留。法定分保一年核算期届满时,分出人、接受人双方计算核算当年全部业务的实际赔付率,并根据实际赔付率对预付分保手续费进行调整。实际分别手续费以60%赔付率为基数进行浮动核算,赔付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不足一个百分点以四舍五入计),实际分保手续费率在预付分保手续费率35%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百分点,但最低以20%为限;赔付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不足一个百分点以四舍五入计),实际分保手续费率在预付分保手续费率35%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百分点,但最高以40%为限。调整后的分保手续费率,系分出人的实际分保手续费率。
赔付率计算公式如下:
本业务年度法定分 本业务年度未 上一业务年度
+ -
保业务的已决赔款 决赔款转出 未决赔款转入
赔付率=-----------------------×100%
本业务年度全部 上一业务年度 本业务年度未
+ -
法定分保费收入 未满期保费转入 满期保费转出
其中上一年度未满期保费转入、本年度未满期保费转出和上一业务年度未决赔款转入、本年度未决赔款转出的计算方法见第十一、十二条。
计算实际分保手续费率时,分出人应编制分保手续费调整计算书,随一年核算期届满当年的第四季度业务报表和帐单一同送交接受人。
确认实际分保手续费率后,计算实际分保手续费。预付分保手续费和实际分保手续费差额的结付,与当年业务核算的余额一同进行。
报表格式请见附录四和附录五。
第十四条 业务核算
法定分保一年核算期届满时进行业务核算。分出人在编制核算期当年第四季度报表和帐单的同时,编制法定分保手续费调整计算书和纯益手续费帐单。纯益手续费计算书的项目如下:
一、收入项目
1.本业务年度全部法定分保费;
2.上一业务年度转入的未满期保费;
3.上一业务年度转入的未决赔款。
二、支出项目
1.本业务年度调整后的分保手续费
2.本业务年度全部法定分保业务的已决赔款和费用;
3.本业务年度转出的未决赔款;
4.本业务年度转出的未满期保费;
5.按本业务年度全部法定分保费(不含未满期保费的转入和转出)2%计算的接受人的业务管理费用;
6.上一业务年度纯益手续费计算书中转来的亏损。
其中上一年度转入未满期保费、本年度转出的未满期保费和上一业务年度转入的未决赔款、本年度转出的未决赔款计算方法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纯益手续费计算书和帐单与当年第四季度分保帐单一同送交接受人,一并结算,但应分别缮制帐单。若接受人承保的全部法定业务核算后产生利润,接受人支付分出人业务利润的50%作为纯益手续费;若接受人承保的全部法定业务核算后产生亏损,则亏损余额滚转到下一业务年度,直至消失为止。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若分出人或接受人不按照《条件》的规定如实办理法定分保,或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结付分保帐款余额以及不足额结付分保帐款余额,收款方将按照应收款金额分段计算利息和罚息,计算利息和罚息的方法如下:
1、从应付款截止日次日起30天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届时收款方以书面形式将“应付利息通知书”发至应付款公司。所采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将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调整利率而调整。
2、从第31天至第60天,付款方仍未付清应付帐款和利息,收款方将以应付帐款金额为基础,按当期发行各种国债的最高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3、从第61天起,应付款方仍拒不付清应付帐款和利息,收款方将按应付金额以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罚息,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手段催收款项的权利。
第十六条 附则
本《细则》仅涉及人身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长期健康险实施细则随同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另行制定。本《细则》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录:人身险法定分保业务报表及帐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