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 (农村、农牧、农林)厅(委、办、局):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土地承包纠纷和上访情况,推动进一步做好妥善解决承包纠纷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5]2号)的要求,建立土地承包纠纷定期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重点做好有关土地承包问题到省级农业部门信访及处理情况的登记和汇总分析工作,做到月度有情况,季度有分析,年度有报告。到省级农业部门的当月信访及处理情况于下月10日前传送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经营体制处(详见附表)。
二、落实责任
要确定专人负责土地承包问题信访的接待、登记分析和定期报告工作,明确责任。定期报表按要求填写,及时报送,并经处 (站、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在做好农业部门受理土地承包信访及处理情况登记的基础上,尽可能协调信访、司法等部门全面掌握土地承包纠纷在本地区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三、加强分析和督办
要利用接待信访和各种渠道获得的信息,及时分析土地承包纠纷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对信访件跟踪督办,并及时指导各地进一步扎扎实实地做好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工作,全面落实好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
土地承包纠纷定期报告制度从今年4月1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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