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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批复 |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政法发[2006]255号 发布日期:2006-7-10 执行日期:2006-7-10 湖南省卫生厅: 你省永州市卫生局《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请示》(永卫函[2006]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来水等应按照生活饮用水管理,桶装水、瓶装水按照食品管理。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是《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内容。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对于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
时间:2009-09-04 09:21:1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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