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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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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监发[1996]第38号 发布日期:1996-7-18 执行日期:1996-7-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 技术要求 1.1 原料要求 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2 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 1.3 卫生要求 1.3.1 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理化指标(mg/Kg)
表2 微生物指标
1.4 保健功能要求 1.4.1 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 1.4.2 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产品的功能成分及其含量应与其评价结果相一致。 2 标识要求: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 3 检验方法 3.1 理化卫生指标 按GB5009执行 3.2 微生物指标 按GB4789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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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03 09:50:30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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