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律师法类 » 律师协会行业规则 |
山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十不准”的通知 |
晋律字(2009)第30号 各市律协、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深入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我省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切实做到"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讨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提出我省律师执业"十不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传达到每一位律师,并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公示。省律协号召全省律师严格执行"十不准",以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精神风貌。 附:《律师执业十不准》 山西省律师协会(章)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印发 执业十不准 通知 报送:厅领导、律师管理处、常务理事、各部室,存 山西省律师协会 2009年8月12日印发
律师执业十不准 一、不准私自收案收费; 二、不准歪曲事实,挑词架讼; 三、不准诋毁同行; 四、不准违反规定做广告宣传; 五、不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不准行贿和介绍贿赂; 七、不准以非律师身份代理案件; 八、不准损害当事人利益; 九、不准煽动、教唆当事人采用非法手段解决纠纷; 十、不准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执法人员进行不正当交往。 |
时间:2009-09-03 08:34:13 点击数:0 |
上一篇: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下一篇: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