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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给四川省劳动厅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险字[1992]27号 【发布日期】1992-10-07 【生效日期】1992-10-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你厅在《关于职工与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发生伤亡后保险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川社险〔1992〕6号)中反映:长江航道局宜宾地区办事处与其职工(司机)签订"汽车承包合同",并经当地公证处公证。该合同规定,职工每年向单位上交一部分利润,并负担"本人及他人伤残亡及后遗症等项费用"。在承包期内,发生了翻车事故,由此引发了伤残职工保险待遇如何保障的问题。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我们征得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的同意,现答复如下: |
时间:2009-09-02 16:12:4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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